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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争取抚养权的五大策略
来源:法律读库
作者 | 李颖珺
在离婚案件中,律师协助当事人争取抚养权,应结合法律规定的判定抚养权的各个因素,在诉讼当中来举证和陈述。
第一,争取抚养权,核心是证明当事人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至少要比对方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当事人应提交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环境。
① 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发表文章等,证明自己接受过高等教育,有专业技能,乃至社会成就。
② 工作情况:工作证、专业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纳税凭证等,证明自己工作和收入稳定,工作性质(上下班时间如何、是否要经常出差加班)适合照顾孩子。
③ 经济状况:其实经济状况并不是法官判定抚养权的主要考虑因素,按照规定,无论哪一方抚养,对方都必须承担百分之五十的抚养费。而且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起决定作用的是父母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支持,物质的丰富只是“锦上添花”(有时还适得其反)。
④对孩子的教育培养:带孩子游玩的照片、带孩子上早教班或兴趣班的资料和照片、孩子在幼儿园和学校的资料和照片,证明自己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悉心培养孩子各方面的能力。
⑤对孩子的关心照顾:孩子的体检报告、病历资料等,证明孩子的身体状况,对孩子的生活照料。
⑥孩子户口、学位问题:在大城市里,学位房是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有力保证(尤其是小学教育,在小升初免试或者是一对一定点接收的情况下,还包括初中教育),证明自己能给孩子提供优质学位(比如说婚前个人的房产,不存在分割的问题),对争取扶养权非常有帮助。
此外,若孩子的户口和自己在同一个地址,因为办理很多事项都涉及到户口,要提交户籍资料,而另一方是无法通过诉讼强制要求将孩子的户口迁出,故当事人可说明孩子的户口情况,从方便生活减少纠纷的角度来争取抚养权。
第二,孩子一直跟随当事人本人生活的证据。
作者通过研究大量的案例,发现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若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如无特殊的情况,法院不会轻易地改判抚养权归另一方。
这是因为稳定的、连续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对于孩子的心理稳定是非常重要的。脱离原有的环境,到异地生活或者转学,不仅造成很多麻烦,孩子还要经历艰难的适应过程,对于某些孩子,可能会造成心理冲突乃至创伤。父母离婚这件事本身,已经对孩子造成很大冲击,应尽量把负面影响降低。
证明孩子一直在自己身边生活,除了可以提供第一条所列的证据外,还可以提供一些证人证言,或者是夫妻双方分居的证据,孩子居住地和对方工作地不一致的证据(对方承认孩子平时不在其身边,这点就无需再举证)。
第三,(外)祖父母协助抚养。
法律明确规定,孩子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大,作为判定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虽然说教育抚养子女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没有其他人能够完全替代,但是现实生活中,父母要工作,确实没有办法时时刻刻亲自照顾孩子,(外)祖父母的帮忙,不可或缺。
通常,对于一些基本的事实,双方不会否认,但如果对方否认,要证明自己的父母参与照顾孩子,可提供一些老人和孩子在一起的照片视频,有必要的时候,让父母、邻居同事出庭作证。
要注意一个问题,必须明确(外)祖父母是“协助”照料,父或母本人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与孩子相处。以免被对方攻击,或者让法官形成错误的印象,觉得把孩子扔给老人家,父母就不管了。
第四,提交三份书面意见——本人关于抚养权的书面意见、父母愿意协助抚养的书面意见、孩子(八周岁以上)愿意随哪一方生活的书面意见。
律师在开完庭以后,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的话,会提交一份代理词给法院,以书面的形式陈述对案件的法律意见,包括对双方证据、待证事实的意见,对法律焦点的意见,对开庭情况的意见等等。
书面的文件,可以让律师和当事人将自己的观点加以详细完整清唽的分析、论述,可以让法官拿在手里,反复地阅读研究,并且直接引用到判决。
离婚案件中,除了律师提交代理词,当事人也可用自己的名义亲自书写一些意见给法官,跟法官进行书面的对话。这种沟通,比当面沟通或电话沟通,张力更小,空间更大,双方可以更深思熟虑、心平气和。
有经验和水平的律师应当指导当事人来写相关的意见,或者律师结合自己对案情的了解,设身处地以当事人的口吻来写。最好是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完成,做到情理法交融,既客观真切,又生动感人。我通常是让当事人手写一份,再附上打印版。手写是为了法官感觉真实可信,打印版是方便法官对照阅读。
当事人写给法官的意见,可以把感情状况,自己跟孩子之间的依恋、难舍难离,对孩子的疼爱呵护,表达得淋漓尽致。可以结合证据和庭审的陈述,将自己各方面有利的抚养条件再逐一强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这份苦心和诚意,法官无论如何也会慎重考虑。
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写一份书面意见,强调自己有意愿、有时间、有能力协助子女扶养(外)孙子女,可以重点陈述过往自己对(外)孙子女的照顾抚养,表示将来也能够继续这样做。强调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或者自己有相当的学历阅历,能够协助子女将孩子教育好。
十周岁(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简单写一份愿意跟爸爸或者妈妈生活的意见,这份意见应当亲笔书写。如果父或母以及律师进行引导,应当注意保持小孩子的口吻,遣词造句与小孩子的年龄相符。通常法院会给孩子做笔录,但因为孩子年纪还小,加上紧张,未必能完全理解法官的意思,未必能完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这份书面意见可以收为有效的补充。
第五,给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
社会心理学中,印象管理是指个体以一定的方式去影响他人对自己的印象,即个体通过自我形象的控制,使他人对自己的印象符合自我期待。常用的印象管理策略有:按照社会常模和社会期待管理自己,隐藏自我、自我抬高、投其所好。
诉讼当中,律师和当事人都应自觉地运用印象管理的策略,给法官留下一个好的印象(与拉关系徇私枉法完全是两码事儿)。法律是死的,每个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不少都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人的因素是活的。法官也是普通人,通过感觉甚至直觉形成一些判断的,所谓“内心的确认”,这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但是真实存在的“潜规则”。
在离婚诉讼中,印象管理的策略就更加重要。认定感情是否破裂,很多情况下就是法官的主观判断。而在双方抚养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判定抚养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双方的感性认识(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接触有限,了解不深,只能说是感性认识。)。
被尊重是每个人最基本的心理需要,法官基于职责和身份,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此就更加敏感。律师和当事人不能对法官有言语上的攻击,一定要充分尊重法官。开庭时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律师和当事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但不能够去攻击对方当事人和法官。虽然诉讼双方是对立的,但我们对“敌人”也要保持基本的尊重,不能意气用事。这种淡定大度的姿态,能赢得法官心里的点赞。
不是让当事人去演戏,而是要教当事人保持冷静克制,不能失常失态。大部分人都是第一次上法庭,而且涉及到孩子、财产等切身的利益,紧张焦虑是在所难免的。律师一定要在庭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安抚当事人情绪,让当事人懂得在庭上如何应对,与律师默契配合。
哪些事情,由律师跟法官沟通,哪些事情,由当事人跟法官沟通,效果更好,律师都要衡量。当事人在给法官打电话时,也必须注意表达方式。比如当事人急于离婚,或者对抚养权志在必得,既要把自己这种焦急痛苦的状态和心情让法官明白,但又不能给法官形成太大的心理压力,否则会造成反弹,让法官觉得这个当事人很不理性,甚至怀疑其有严重的心理问题,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
眉山市探索“柔性司法”办案机制让家事审判更有“温度”
自201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全国首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市以来,眉山市针对家事审判中重财产分割轻人文关怀、重限内结案轻关系修复等问题,一改传统坐堂问案方式,创新家事案件“柔性审判”机制,通过诉前调解、案中劝导、判后回访等措施,让家事审判更有“温度”,走出了“案结、事了、人睦”的家事审判新路。截至2018年6月,全市已受理家事案件11452件,调撤率67.9%,高出普通民事案件15.6个百分点。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眉山市以“柔性司法”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这一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一、多元化“调”,让七成家事案件避免对簿公堂。把诉前调解作为案件审理前置程序,建立家事审判“多元解纷”机制,最大程度弥合家庭矛盾、修复亲属感情,近七成案件化解在诉讼前。一是建立家事解纷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定期与公安、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解决婚姻家庭、儿童、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领域的有关问题,交流讨论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相关事宜,扣紧压实家事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全链条工作责任,形成家事案件工作合力。截至2018年6月,已召开家事联席会议27次。二是成立家事调解委员会。依托市、县妇联成立9个家事调解委员会,法院、妇联联合聘请35名品行端正、具有教育学心理学背景、妇女儿童工作或调解工作经历、责任感和保密意识强的人员担任家事调解员,参与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的家庭纠纷化解。制定《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家事调解员工作规程(试行)》,明确家事调解员法律效力、工作规则,促进家事调解规范高效。三是设立家事调解工作室。市、县两级法院同步设立家事调解员工作室,邀请家事调解员入驻法院,参与化解家事矛盾纠纷。改革以来,家事调解员已参与化解家事纠纷4764件,调解成功率67.2%。东坡区、洪雅县打造“甘嬢嬢家事调解工作室”“李长军调解工作室”“李妈妈工作室”等品牌工作室,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四是建立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成立由市妇联牵头,法官、律师等各界人士组成的“巾帼维权宣讲团”,宣传贯彻反家庭暴力法相关精神。制定《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规定(试行)》,推动与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无缝对接协作,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优先保护。试点以来,已发出的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均得到有效执行。
二、专业化“审”,让案件审理兼顾情理法提升温馨度。坚持家事案件必须兼顾情理法、传统习俗、伦理道德,把家事案件区别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来对待,建设专业化的家事案件工作队伍,推动家事审判专业化、科学化。一是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制定《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在指定时限内如实申报财产,并保证不隐瞒、不谎报、不假报,对延迟申报、不完整申报的,给予罚款、训诫等民事制裁;如审查发现申报不实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一举破解了当事人举证能力弱、举证困难问题。二是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制订《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试行)》,聘请法官助理、专职人员或者委托网格员、村社干部作为家事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并出具书面报告,为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支持。截至2018年6月,开展家事调查案件达363件,并根据家事调查报告成功调解272件,调解成功率达74.93%。三是配强专业审判队伍。市、县两级法院借助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契机,成立7个专门的家事少审庭或合议庭,确定家事审判团队员额法官21名、辅助人员23名,集中管辖审理家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同时协调、指导派出法庭审理家事案件。明确家事法官相对固定,要求女性法官不低于50%,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已婚或具有婚姻经历等条件,充分利用女性法官在婚姻家庭生活的经验开展家事审判。四是设置温馨化审判场所。市、县两级法院一改法官“高高在上”的传统方形法庭布局,专门设置“圆桌式”家事审判法庭,从空间感上拉近当事人双方的距离,避免了“对簿公堂”的冲突感,有利于弥合双方情感的“裂口”。另外,在家事审判庭附近专门设置儿童游乐区,并安排专人陪同儿童,消除儿童对法院的“冰冷印象”,避免儿童哭闹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心理影响,有利于营造“冷静”的空间环境。
三、柔性化“解”,让当事人解开疙瘩案结事了。在坚持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要求当事人到庭便于矛盾化解、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创新精细化柔性审判方式,着力化解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种种结怨,确保案结事了、家人和睦。一是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对危机婚姻设置15日至30日的调解冷静期,邀请心理咨询师、家事调解员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劝解,最大限度争取修复婚姻裂痕。试点以来,已在784件案件中设置冷静期,有效抑制了“草率离婚”现象。二是建立离婚三封信制度。在全国首创离婚案件“离婚三封信制度”,即《给离婚纠纷当事人的一封信》《给离婚父母的一封信》《给单亲家庭孩子的一封信》,向当事人送达“法官寄语”,指出双方矛盾焦点,温情劝导双方当事人,让离婚纠纷当事人明白家庭的责任与担当,并从孩子的角度思考问题,慎重对待婚姻,挽救危机婚姻。三是建立离婚证明书制度。法院为离婚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在证明书上仅载明必要的身份信息、案件编号和离婚生效日期,而不涉及离婚原因等私密信息,有效保护了当事人隐私。法院与民政部门建立离婚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将当事人有关信息传送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将信息统一录入婚姻登记系统,民政部门根据《离婚证明书》为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了“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截至2018年6月,已发放离婚证明书5891份。四是建立心理疏解制度。市、县两级法院同步成立家事案件心理咨询团队,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17名心理专家,对当事人及遭受家庭创伤的人,特别是妇女、老人、未成年人实施心理干预帮扶,及时疏解因家事案件带来的“心理疙瘩”,修复心理创伤。出台《家事案件心理咨询规程(试行)》,在受理家事案件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心理咨询告知书,对有需求的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疏通。截至2018年6月,市、县两级法院共开展心理测评干预案件47件,有效改善了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五是建立家事回访帮扶制度。打破“一判了之”的常规做法,制定《关于家事案件回访帮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对已结案件,特别是涉家庭暴力、子女抚养、老年人赡养的案件进行跟踪回访。根据跟踪回访情况,通过人民法院与民政、司法行政、妇联等部门协作,开展庭后帮扶、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必要的后续干预,及时排查化解纠纷,巩固办案成果。改革以来,全市家事回访案件达196件,其中采取司法救助等措施帮扶的家事案件19件、发放救助资金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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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各方都有家庭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提起公诉
199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男)与苟某某登记结婚。1997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女)与刘某某登记结婚。2003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在明知对方已登记结婚且未离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
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专家说,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流动也会影响离婚率,往往经济发展较弱、人口流出严重的地区,离婚率相对较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动摇感情基础,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东北是这样,还有湖南、湖北、四川等也是这样,它们是打工大省,外出务工人数很多,流动性大,夫妻异地分居时间长,所以容易动摇感情基础而导致离婚。”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既然想在长久一起,理应各自结束原来的婚姻关系,并领取结婚证。熟知,法盲不懂法,造成如此结果,肯定不是各方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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