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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人是怎样生活的,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人是怎样生活的知识分享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人是怎样生活的,以下6个关于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人是怎样生活的的法律问题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问题。

  • 交通事故致残者生活补助怎么算
  • 交通事故评残的程序是怎样的?
  • 车祸致残后始终无法接受现实心情沮丧对生活丧失信心社会工作者小刘得知...
  •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是否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呢
  •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是否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呢
  • 交通肇事行为人因该事故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如何执行刑事判决
  • 交通事故致残者生活补助怎么算

    解答交通事故致残者生活补助这么算:受害人在60岁以下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交通事故评残的程序是怎样的?

    流程如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扩展资料:

    伤残等级:

    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1]。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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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车祸致残后始终无法接受现实心情沮丧对生活丧失信心社会工作者小刘得知上述情

    这确实是人生的一大打击,但是也不要存了活不下去的心,我身边也有一个退因车祸高位截肢的人,他每天在厂里上班都很积极,人也很爱笑,给我的感觉是外向的他还有个孩子,每天上班都给人一种在努力奋斗的感觉,但他也是这么做的,他还是计件工资,虽然因为腿脚不便,工资比别人低一些,可是大家都愿意帮助他,帮他端产品,帮他拿盒子,大家都是计件,每一分钟都是钱……我想你也可以做到啊!还有很多残疾的人都在为自己的生活努力,加油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是否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呢

    法律分析:有。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交通肇事行为人因该事故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如何执行刑事判决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本人因事故造成残疾的不影响定罪量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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