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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房屋拆迁律师,长沙市拆迁补偿

湖南长沙房屋拆迁律师(1) 长沙市拆迁补偿(1)

一、案情简介:

张某的房屋因为某扩建项目,2014年12月30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张某作出并送达《征地补偿告知书》,载明“征地补偿费用55万余元。一个月内将房屋腾空。”后李松林共计领取征地补偿费用55万余元。

2021年3月29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街道办项目拆迁指挥部作出《回函》,主要内容为“张某拥有的房屋,属应拆未拆建(构)筑物。”2021年9月3日,街道办强制拆除了涉案建(构)筑物。张某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被告观点:

1.张某已依法获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款项已足额领取。

2.涉案房屋已经被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属于应拆未拆建(构)筑物,拆除前室内物品已经搬离,拆除行为并未侵害到张某的合法权益。在涉案房屋拆除过程中,已经对拆除现场录音录像,显示涉案房屋拆除前室内的物品也已经搬离。根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回函》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遗留的临时过渡房屋,属应拆未拆建(构)筑物,不应认定为合法建筑,不属于张某合法权益范畴。

3.街道办在室内物品腾空前提下,对涉案应拆未拆建(构)筑物的拆除明显对张某的实体权益义务不产生影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街道办未经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授权,亦未提供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成依据,其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主体资格,其拆除行为于法无据,属超越职权;

其次,街道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前充分告知和听取被拆迁人张某的陈述和申辩,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系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但因房屋已经被拆除,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当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9月3日对张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五、律师观点:

我国有关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对拆迁主体具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授权,也没有经过“有权机关”责成的情况下,街道办不能“越权执法”。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告知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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